赣榆县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处理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切实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优化教育行风和师德师风,维护教育良好形象,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修订《赣榆县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处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县范围内各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 乱办班乱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赚钱为目的,通过暗示、强迫、课上不讲办班讲等不正当手段,参与、动员、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班(含未经审批擅自举办针对中小学学生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乱办班乱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或兼课从事中小学学科类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乱办班乱补课或为社会教育机构介绍、推荐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乱办班乱补课行为的。
第四条 教师乱办班乱补课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或对其非法所得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已经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从查处当年起连续三年实行“高职低聘”。并根据以下情节给予责任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教师有一次乱办班乱补课行为的,责令其在本校教职工大会上检讨,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当年的年终考核降一格次,原则上扣发其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教师有两次乱办班乱补课行为的,当年业务考核定为不合格,给予行政降格次及以上处分,扣除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教师有三次及以上乱办班乱补课行为的,给予转岗、待岗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扣除其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五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五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乱办班乱补课的,除按第四条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组织处理。
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名教师等乱办班乱补课的,除按第四条处理外,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
第六条 学校对教师从教行为管理不力,一年内查实累计三起乱办班乱补课的,当年学校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年内查实累计四起及以上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校长作出书面检查,学校列入重点监控名单;教师乱办班乱补课现象泛滥,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举办针对中小学生以营利为目的的辅导班、补习班,一经查实,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第八条 因举办有偿家教,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承担;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